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05-21浏览次数:691

浙政办发〔20063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