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就支持新农村建设出台税收政策

发稿时间:2006-09-05浏览次数:29

日前,省地方税务局就支持新农村建设发出《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明确指出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