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11月1日施行

发稿时间:2006-08-25浏览次数:66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业经 2006年8月14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11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分别就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的确定、质量调查的实施、调查结果的公布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要求,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明确,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