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05-21浏览次数:667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财办〔200610号)精神,2006年我省继续实行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为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资金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

2006年购机补贴实行“总量调控、定额补贴、优化结构、确保质量”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补贴原则。以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重点环节为补贴重点。依据各县(市、区)2005年水稻播种面积、现有农业机械存量、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综合考虑,确定2006年各市、县(市、区)农机购置省及中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附件1实行指标控制、包干使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1231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在申请补贴人员超过计划指标时,以未享受过20042005年补贴政策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社员、种粮大户、农机户为优先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

1.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2.对于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25个县(市、区),其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执行。

四、申购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型、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和村)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附件3)。

3.申报。购机后,购机者需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将购机情况、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069月底前以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联合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汇总表格见附件4)。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资金控制指标组织实施,超支部分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地要根据现有农机具存量结构,严格把好购机申请审核关,做好区域性购机平衡调控,优化农机配置,避免区域内农机存量过饱和和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3.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进行上牌发证,接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核减或停止相应市、县(市、区)的第二年补贴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厅备案。

4.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工作,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的行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5.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政府补贴,是我省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生产机械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2006年农机补贴专项实施的具体意见,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细抓紧抓好;要做好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对取得的成效和好的典型要及时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补贴机具电子档案资料于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附件:1.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2.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4.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